文章背景
⇥⇥⇥背景一:
刚刚接到一朋友电话,其前些时日被他人无端殴打(推搡),遂报警。警方出警后进行大略讯问后至今没有处理结果。朋友向警方索要《受案回执》,拒不出具。
而后在朋友的坚持下,警方给了一份报警回单(或出警回执)。朋友问我,为什么警方坚持不给其出《受案回执》?
⇥⇥⇥背景二:
前几年我在某平台做了一个关于受案回执的短视频,大致内容是【根据干系法规规定,如果警方在受案后,谢绝出具《受案回执》是违反干系规定的。】
此视频下方的评论区,很多朋友都碰着了如下问题:
①警方只是登记一下,不给出具《受案回执》;
②给出具了《受案回执》,但是查询不到;
③警方给了一个查询编码;
④其他。
延伸
关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报案人如何获知案件进展的问题,有如下法律法规依据(不完全):
⇥⇥⇥法规依据1: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管案件时,应该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谢绝接管回执的,应该在回执中注明。
⇥⇥⇥法规依据2: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该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形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统领范围内的案件,应该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法规依据3:
《公安机关司法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件,或者开展行政管理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特定工具奉告司法信息的,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实行。
第二十二条,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向特定工具奉告司法信息外,公安机关应该通过供应查询的办法,向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公开下列司法信息:
(一)办案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办法;
(二)刑事备案、移送审查起诉、终止侦查、撤销案件等情形,对犯罪嫌疑人采纳刑事逼迫方法的种类;
(三)行政案件受案、办理结果。
公安机关在接管报案时,应该奉告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前款所列司法信息的查询办法和路子。
笔者不雅观点
根据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接管案件后,只要属于公安机关统领的案件,就该当给报案人出具《受案回执》,并在回执中载明“查询办法”等信息。
再根据《公安机关司法公开规定》载明的信息来看,报案人或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是法定的特定工具。公安机关在受案后,不仅有责任向特定工具奉告司法信息、查询办法,还有责任向特定工具奉告案件的办理进展,办理结果等信息。
因此,报案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只要该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统领的,那么报案人就有权向公安机关索要办案单位的名称、电话以及其他联系办法,并有权随时向办案的公安机关讯问案件的进展信息,公安机关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保密等规定的情形下,有责任向报案人奉告案件的进展及办理情形。
办理问题
关于前面“背景”中,公安机关在已经受案的情形下谢绝给我朋友出具《受案回执》,也谢绝奉告案件的办理进展等问题,我建议我的朋友将其遭遇通过拨打12389反响给督查部门,或者去辖区公安机关的信访部门走一走,当然也可以通过登录12337政法干警违纪违法举报平台,反响干系问题。
未按照《公安机关司法公开规定》依法向特定工具公开该当公开的信息,属于违法违游记动,本级或上级公安机关有权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主管职员和其他任务职员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