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临湘市公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信息网络买卖条约轇轕。
该店铺认为,李某的行为违背了交易条约,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退还货款5元,并赔偿维权丢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案涉商品为网络游戏,属于数字化商品。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打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不适用七天无情由退货。
且根据当事人双方对条约的履行情形,李某无法下载游戏的环境,可以通过自行参照下载解释操作下载,可以选择由商家远程操作办理。加之,根据案涉商品的购买情形及评价,可以打消案涉商品不能利用的环境。因此,李某未能下载游戏,不属于条约目的不能实现的环境,原告店铺不构成根本违约,李某不享有法定解除权。
故法院认为,李某不能以七天无情由退货退款,也不能以条约解除退款,其退款行为已构成违约。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讯断,被告李某限期向原告店铺退还货款5元,并赔偿其他丢失620元。
法官说法:
网络购物虽然方便,但消费者无法在收货之前看到商品实物,只能通过直播讲解、图片先容等信息进行判断,难免存在不得当的环境。因此法律规定,经营者采取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办法发卖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解释情由,这便是我们常说的“七天无情由退货”。
但并非所有网购物品均能适用“七天无情由退货”。如: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打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五)其他根据商品性子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以是广大消费者在网购时请把稳购买商品的性子,可以在向商家理解退货规则后理性下单。收到商品后,也要小心查验,确保商品无缺,避免涌现因商品不无缺导致无法退货退款的环境,造成自身丢失。
潇湘晨报周凌如 通讯员孙百灵 杨苗
来源: 潇湘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