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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培植治理办法_项目_政务

萌界大人物 2024-09-05 20:50:5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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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

项目培植管理办法的关照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培植治理办法_项目_政务 通讯

国办发〔201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培植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赞许,现印发给你们,请负责贯彻实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拓布)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培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培植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运用绩效考察,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关照》(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紧张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卖力履行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根本举动步伐、国家电子政务根本举动步伐(数据中央、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干系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 国家政务信息化培植管理应该坚持统筹方案、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卖力牵头体例国家政务信息化培植方案,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财政部卖力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卖力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培植、运行和安全监管等干系事情,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看重实效”的哀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心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培植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折衷,开展督匆匆检讨和评估评价,推广履历成果,形成事情协力。

第二章 方案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培植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培植需求,体例国家政务信息化培植方案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履行;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革,应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度见地报国务院批准。
各有关部门体例方案涉及政务信息化培植的,应该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培植方案进行衔接。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项目审批管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

对付已经纳入国家政务信息化培植方案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付党中心、国务院有明确哀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计策、国家安全等分外缘故原由,情形紧急,且前期事情深度达到规定哀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方案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九条 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外,其他有关部门自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以及通过政府购买做事办法产生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应该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备案文件应该包括项目名称、培植单位、审批部门、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投资额度、运行掩护经费、经费渠道、信息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运用系统、等级保护或者分级保护备案情形、密码运用方案和密码运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内容,个中改建、扩建项目还需提交前期项目第三方后评价报告。

第十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培植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培植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哀求。
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哀求申请培植本部门参建内容。

各有关部门对付须要地方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该按照统筹方案、分级审批、分级培植、共享协同的原则培植,并加强与地方已有项目的衔接。
项目培植单位应该加强对地方的辅导,统筹制订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哀求和标准规范。
地方项目培植单位应该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培植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培植事情,并做好与国家有关项目培植单位的衔接合营。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该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剖析篇(章)。
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该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剖析篇(章)的评估见地。
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者上报国务院的请示文件应该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剖析篇(章)的见地。

项目培植单位应该体例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利用情形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该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
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形是确定项目培植投资、运行掩护经费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部门所有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该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子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报批或者备案。

所有中心本级政务信息系统应该全口径纳入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
各部门应该在管理平台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目录。
管理平台汇总形成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

第三章 培植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培植单位应该确定项目履行机构和项目任务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折衷,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实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条约管理等制度。
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该实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培植单位应该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纳技能方法,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举动步伐培植,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 项目培植单位应该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哀求,同步方案、同步培植、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项目应该采取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
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形进行解释。
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形,项目密码运用和安全审查情形,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央能源利用效率情形是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培植单位应该充分依托云做事资源开展集约化培植。

第十八条 对付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培植单位不具备培植运行掩护能力的项目,应该充分发挥职能部门浸染或者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

第十九条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工程监理制,项目培植单位应该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培植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条 项目培植单位应该对项目绩效目标实行情形进行评价,并搜聚有关项目利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见地,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培植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紧张包括培植进度和投资操持实行情形。
对付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该解释试运行效果及碰着的问题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培植过程中涌现工程严重过时、投资重大丢失等问题的,项目培植单位应该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哀求项目培植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停息项目培植。

第二十二条 项目培植单位应该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履行项目培植。
项目培植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该按照干系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项目培植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实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培植目标不变,项目紧张培植内容确需调度且资金调度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环境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培植单位调度,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一)根据党中心、国务院支配,确需改变培植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能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须要,在已批复项目培植方案的框架下调度干系培植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环境的,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培植投资。
对付因开展需求剖析、体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购地、拆迁等确需提前安排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培植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培植单位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该一并附上项目培植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运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

项目培植单位不能定期申请验收的,应该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项目审批部门应该及时组织验收。
验收完成后,项目培植单位应该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培植单位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运用电子档案。

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培植单位应该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培植管理绩效评价有关哀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结合项目培植单位自评价情形,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

第二十八条 加强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培植投资和运行掩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
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哀求进行信息共享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如果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心、国务院哀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培植或者保留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培植或者保留。

(一)对付未按哀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掩护经费,项目培植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二)对付未纳入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的系统,不安排运行掩护经费。

(三)对付不符合密码运用和网络安全哀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掩护经费,项目培植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培植单位应该接管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合营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事情,如实供应培植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形,不得谢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条 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心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哀求,以及项目培植中招标采购、资金利用、密码运用、网络安全等情形履行监督管理。
创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批复哀求的,应该哀求项目培植单位限期整改。
过时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哀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操持、停息项目培植直至终止项目。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该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辅导监督项目培植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哀求。

各部门应该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同等性的防护体系,按哀求采取密码技能,并定期开展密码运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流的数据安全。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该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利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干系制度政策。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运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见地,辅导完善干系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哀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掩护经费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丢失摧残浪费蹂躏、安全事件或者其他任务事件的,干系部门应该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任务的主管职员和其他任务职员依法给予处罚。

干系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扣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掩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罚条例》等干系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责分工,制订本部门的详细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卖力阐明。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2007年8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培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破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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