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储存容器、驱动气体储瓶的设计与利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压力容器安全技能监察规程》的规定。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

8.0.9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掩护管理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能监察规程》实行;钢瓶的掩护管理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实行。

贮存装置、驱动装置的钢瓶分焊接钢瓶和无缝钢瓶,其详细利用年限参考 《气瓶安全技能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 第3.8章节。
个中焊接钢瓶是20年,无缝钢瓶30年。
把稳钢瓶的利用年限是从钢瓶在出厂年月开始算,并不是灭火设备的出厂日期。
钢瓶的出厂年月可以在钢瓶的钢印中查看(制造日期项)。
管道的利用年限
管道规范没有明确详细利用年限,按规范哀求试验合格即可连续利用。
管道的检测根据《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2007条文实行。
8.0.9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掩护管理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能监察规程》实行;钢瓶的掩护管理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实行。灭火剂运送管道耐压试验周期应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