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虽然许可通过以物抵债实现债权、消灭债务,但受让人系出让人的普通金钱债权人的地位未变,只是履行办法上以物的交付代替了金钱的给付,实质上仍有别于以利用为目的而通过签订买卖条约购买不动产的买受人,特殊是在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之前,以物抵债的受让人的权利相对付其他金钱债权人的权利地位平等,并无优先可言,故以物抵债的受让人原则上不能打消逼迫实行。
【案情】

在刘某申请实行高某民间借贷轇轕案中,法院查封了被实行人高某名下的涉案房屋,案外人陈某对该实行标的提出异议。陈某主见,其在涉案房屋查封前已与高某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双方协商将房屋作价1016697.6元抵偿给陈某,高某已经实际交付房屋,陈某已合法霸占涉案房屋并在房屋内居住,涉案房屋所欠银行贷款亦由陈某偿还,据此陈某要求停滞实行该房屋。实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陈某又以其已通过以物抵债的办法取得了涉案房屋的物权期待权,对涉案房屋应享有打消实行的民事权柄为由,提出案外人实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滞对涉案房屋的实行并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

【裁判】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公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产的预报登记权利人是高某,其与陈某虽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书并实际交付,但双方并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陈某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以物抵债协议中的受让人陈某名下尚有其他房产,涉案房屋并非用于知足其居住生活,而是为了实现债务的了债,其对涉案房屋并不享有物权期待权。陈某的主见并不能知足《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公民法院办理实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多少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实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其与一样平常金钱债权申请实行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不存在优先保护的代价利益。遂讯断,驳回陈某的诉讼要求。
宣判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焦作市中级公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外人实行异议之诉案件中,被实行人对债务的自认并不能当然免除法律规定的案外人的举证任务,陈某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出借给高某款项的转账凭据,不能认定陈某已支付了涉案房屋的全部价款。而且,因以物抵债取得房产的受让人不同于以签订房屋买卖条约并同时支付房款办法取得房产的买受人,对付案外人通过以房抵债办法取得房产后未办理过户手续是否存在差错应该从严审查。其余,刘某对高某的债权在抵债协议签订前就早已形成,并就该笔债务提起了诉讼,高某于2019年2月1日与陈某等人签订抵债协议时并未按照承诺奉告刘某,且协议签订韶光、陈某霸占涉案房屋韶光及其第一次缴纳物业费韶光等与法院查封涉案房产韶光非常靠近,不用除申请实行人对付陈某、高某等人串通规避实行的合理疑惑。遂讯断,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外人依据以物抵债协议并实际霸占涉案房屋的,其是否享有足以打消逼迫实行的民事权柄。
1.对案外人证明任务进行审查。根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阐明》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案外人提起实行异议之诉的,应该就其对实行标的享有足以打消逼迫实行的民事权柄承担证明任务。本案中,案外人陈某主见涉案房屋系其抵债取得,据此哀求打消逼迫实行的,须要授予其更加严苛的举证任务。也便是说,法院既要严格审查案外人与被实行人债权债务根本法律关系是否真实,还要从严审查抵债协议是否真实有效、协议是否签订于法院查封之前、案外人在查封前是否已经实际霸占、案外人未能过户是否存在差错等条件,且以上条件必须同时知足,否则,应讯断驳回案外人的诉讼要求。
2.对案外人权利的优先顺位进行审查。以物抵债受让人的权利于其他金钱债权人的权利地位平等,较一样平常金钱债权不具有优先性。以物抵债因此消灭当事人之间的金钱债务为目的,不动产的交付仅系以物抵债的履行办法,并不能改变所谓的“买受人”在实质上系出卖人的普通金钱债权人的地位,这与由于生活所需而购买不动产,签订房屋买卖条约并形成买受人对出卖人的物之交付及权属变动这一金钱债权迥然不同。本案中,陈某受让涉案房屋并非用于知足其居住生活,而是为了实现债务的了债,该债权不应优先于其他债权得到特殊保护,否则将毁坏债权平等受偿原则。
3.对案外人物权期待权的意思表示进行审查。《实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旨在办理实行程序中,当案外买受人对买受的不动产期待权利的保护与普通金钱实行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发生冲突时,基于对正当买受人生存权这一基本权利特殊保护的考量,捐躯普通金钱债权人权利而优先保护该买受人权利所设立的特殊规则,与在正常情形下以被实行人名下的财产作为其任务财产的实行规则相左,因此对此项规则的适用应严格审查。就本案而言,以物抵债的受让人陈某不具有基于生存利益而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其与债务人之间并非房屋买卖条约关系,而是因原债权未了债而受让抵债房屋,不享有物权期待权,不属于《实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无差错不动产买受人和商品房消费者的范畴。故陈某不应受到《实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的保护。
本案案号:(2021)豫0802民初2945号,(2021)豫08民终3722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焦作市中级公民法院 刘建章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公民法院 张惠芳 李 婧
来源: 公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