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活动,担保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做事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供应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供应药品(含医疗东西)信息的做事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供应药品信息等做事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供应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做事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供应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活动的网站履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供应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活动的网站履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拟供应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的网站,应该在向国务院信息家当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容许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理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赞许后取得供应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的资格。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申请供应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资格证书》。
第七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资格证书》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订。
第八条 供应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的网站,应该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第九条 供应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东西管理的干系规定。
供应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第十条 供应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东西)广告,必须经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供应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东西)广告要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 申请供应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除应该符合《互联网信息做事管理办法》规定的哀求外,还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的供应者应该为依法设立的企奇迹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职员、举动步伐及干系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习药品、医疗东西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东西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东西技能职员。
第十二条 供应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的申请应该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
第十三条 申请供应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应该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申请表》,向网站主理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业务执照复印件。
(二)网站域名注册的干系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理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他供应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的网站名称中不得涌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三)网站栏目设置解释(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的网站需供应收费栏目及收费办法的解释)。
(四)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干系管理制度及实行情形解释。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解释。
(六)药品及医疗东西干系专业技能职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能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卖力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七)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方法,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方法、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担保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方法、情形解释及干系证明。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受理的,发给受理关照书;不受理的,书面关照申请人并解释情由,同时奉告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对付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奉告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过时不奉告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供应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赞许或者不同意的决定。赞许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资格证书》,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并发布公告;不同意的,应该书面关照申请人并解释情由,同时奉告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事情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须要连续供应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的,持证单位应该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资格证书》。原发证机关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新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换发新证的关照并解释情由,原《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公告注销。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应该在《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过时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第十八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资格证书》可以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供应者的书面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原发证机关应该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并发布公告。被收回《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资格证书》的网站不得连续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
第十九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供应者变更下列事变之一的,应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供应下列干系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资格证书》中审核批准的项目(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供应者单位名称、网站名称、IP地址等);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供应者的基本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卖力人等);
(三)网站供应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的基本情形(做事办法、做事项目等)。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事情日内作出是否赞许变更的审核决定。赞许变更的,将变更结果予以公告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不同意变更的,以书面形式关照申请人并解释情由。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该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短长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变提交书面见地进行陈述和申辩。依法应该听证的,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利用《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滞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情节严重的,移送干系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惩罚。
第二十三条 供应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供应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的网站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供应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的网站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供应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供应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的网站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供应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的网站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法律部门深究刑事任务:
(一)已经得到《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资格证书》,但供应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的;
(二)已经得到《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资格证书》,但超出审核赞许的范围供应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的;
(三)供应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项目的。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供应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法利用《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资格证书》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惩罚。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对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申请作出审核批准的,原发证机关应该撤销原批准的《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资格证书》,由此给申请人的合法权柄造成危害的,由原发证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对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任务职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对供应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的网站进行监督检讨,并将检说情形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卖力阐明。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互联网药品信息做事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同时破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