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以下简称《批复》),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为便于法律实践中精确理解和适用,现就《批复》的制订背景与经由、起草中的紧张考虑、紧张内容等问题先容如下。
一、《批复》的制订背景与经由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造孽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造孽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走私武器、弹药罪。为依法重办涉枪涉爆犯罪,最高公民法院于2001年制订了《关于审理造孽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以下简称《涉枪阐明》),并于2009年修正后重新公布。2014年,最高公民法院又会同最高公民审查院制订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以下简称《走私阐明》),对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由于涉枪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大,干系法律阐明设置了较低的定罪门槛和升档量刑标准,以彰显严厉惩处此类犯罪的态度。例如,根据法律阐明的规定,造孽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或者造孽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以炸药为动力发射子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即构成犯罪;枪支数量达到上述标准五倍或者三倍以上的,要升档量刑,个中如认定为造孽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去世刑。应该指出的是,上述法律阐明的发布施行,对付有效惩处涉枪犯罪,保障公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发挥了主要浸染。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枪支”作了定义性规定,明确“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炸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甚至人伤亡或者损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同时,该法第四条规定,枪支管理事情由公安机关主管。由于《枪支管理法》只是明确了枪支的性能特色,实践中办理干系案件,一贯按照有关部门制订的枪支鉴定标准认定是否属于枪支。《涉枪阐明》是与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事情规定》(公通字〔2001〕68号)确立的射击干燥松木板的枪支鉴定标准相衔接的。据理解,射击干燥松木板标准对应的枪口比动能在16焦耳/平方厘米旁边。从多年的实践来看,按照射击干燥松木板标准和《涉枪阐明》处理干系案件,未引发问题和争议。基于严控枪支的须要,加之射击干燥松木板标准本身存在毛病,公安部于2007年发布了《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该标准为推举标准),将枪支认定标准修正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事情规定》(公通字〔2010〕67号)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即是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在枪支鉴定标准作出上述调度后,近年来,涉枪案件呈现出多样性、繁芜性的特点。特殊是,一些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案件,涉案枪支的致伤力较低,在决定是否深究刑事任务以及裁量刑罚时唯枪支数量论,恐会悖离一样平常公众年夜众的认知,也违背罪过刑相适应原则的哀求。法律实践中,个别案件的处理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佳。
此外,在法律实践中,涉气枪铅弹案件同样存在类似问题。根据《涉枪阐明》的规定,造孽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气枪铅弹达到五百发以上的,即应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达到二千五百发以上的,即应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去世刑;造孽持有、私藏气枪铅弹达到一千发以上的,即应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牵制,达到五千发以上的,即应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走私阐明》对走私气枪铅弹定罪量刑的定罪门槛和法定刑升档标准同样很低。而从法律实践来看,此类案件涉案铅弹每每数量大,常日一小盒铅弹的数量即超过五百发,达到定罪标准。因此,在决定是否深究刑事任务以及裁量刑罚时唯铅弹数量论,也会涌现刑事打击范围过大和量刑畸重的不合理征象。
针对造孽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的新情形、新特点,最高公民法院会同最高公民审查院,在公安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由深入调查研究、广泛搜聚见地,起草了《批复》。2018年1月25日最高公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3月2日最高公民审查院第十二届审查委员会第7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批复》。
二、《批复》起草中的紧张考虑
为确保《批复》的内容科学合理,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知足实践须要,在起草过程中,着重把稳把握了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严控枪支与妥善处理案件并重。一方面,坚持严格管控枪支,依法重办涉枪犯罪,有效掩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另一方面,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考虑到不同类型枪支、弹药的致伤力存在重大差异,对涉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实施差别化的定罪量刑标准,以确保干系案件处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公民群众在每一个涉枪犯罪案件的处理中感想熏染到公正正义。
二是保持涉枪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标准的相对连贯性。根据动力的不同,枪支紧张分为以炸药为动力的枪支和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从实践反响的情形看,以炸药为动力的枪支案件的定罪量刑不存在问题。但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的枪口比动能范围很宽,高则能达上百焦耳/平方厘米,危害性不小于以炸药为动力的枪支;低则可能刚刚达到枪支的认定标准,致伤力较低。对付涉此类枪支案件的刑事任务深究和刑罚裁量,如不作差异,明显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过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哀求。鉴此,《批复》仅对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调度,对付以炸药为动力的枪支以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但枪口比动能较高的枪支的案件,仍旧适用《涉枪阐明》和《走私阐明》的标准不变,从重办办,确保法律标准和裁判尺度的连贯性、同等性。
三是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哀求。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哀求,就枪支犯罪而言,当前应该针对边疆走私、网络贩卖枪支案件高发的新特点,突出打击重点、切实提升打击的针对性、实效性。就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而言,应该重点打击以牟利、履行其他犯罪为目的,或者涉案枪支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具有前科情节等环境。对付以收藏、娱乐为目的,涉案枪支致伤力极低,主不雅观上难以认识到系枪支,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等环境的,应该表示从宽的精神。鉴此,《批复》哀求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枪支数量、致伤力大小、行为人认知等主客不雅观方面综合考量,避免唯枪支数量论。
三、《批复》的紧张内容
《批复》共两条,规定对付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的定罪量刑,应该根据案件情形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不雅观雷同一,确保罪过刑相适应。
(一)造孽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定罪量刑
《批复》规定:“对付造孽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深究刑事任务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该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该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不雅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场、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不雅观认知、动机目的、一向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不雅观雷同一,确保罪过刑相适应。”据此,对付造孽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在决定是否深究刑事任务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应当唯枪支数量论,而应该根据案件情形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详细而言,除涉案枪支的数量外,还应该充分考虑如下情形:
一是涉案枪支的外不雅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这紧张是考虑到实践中一些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虽然经鉴定枪口比动能达到了枪支认定标准,但是从其外不雅观看一样平常人明显不会认识到系枪支(如玩具枪),材质常日不同于一样平常枪支(如利用材质较差的塑料),发射物明显致伤力较小(如发射BB弹),就购买场所和渠道而言一样平常人认为购买不到枪支的地方(如玩具市场),就价格而言一样平常人认为不可能是枪支的对价(如仅花费了几十元钱)。对付上述环境,在决定是否深究刑事任务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就应该根据相应情节作出特殊考虑。
二是涉案枪支的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的枪口比动能区间较大,且由于发射物不同,枪支致伤力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在办理详细案件时,应该哀求公安机关做好涉案枪支的鉴定事情,涉案枪支的鉴定见地要载明枪支的数量、发射物、枪口比动能的详细数值等情形,以便判断其致伤力大小。此外,此类枪支中的部分枪支,其本身致伤力不大,但易于通过改制达到较大致伤力,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对付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应该由公诉机关予以证明,必要时可以通过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办法作进一步判断。
三是涉案枪支的用场和行为人的主不雅观认知、动机目的、一向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这紧张侧重从行为人角度对社会危害性进行考量。特殊是,要坚持主客不雅观雷同一,防止“客不雅观归罪”,即只要涉案枪支经鉴定认定为枪支即深究刑事任务,而对行为人主不雅观上是否明知涉案物品系枪支置之不顾。根据主客不雅观雷同一原则的哀求,对付此类案件的处理,要根据在案证据对行为人主不雅观明知作出准确认定,对付不能认定行为人主不雅观上明知涉案物品系枪支的,不认定为犯罪。例如,赵某某、朱某某夫妇在集贸市场内发卖“玩具枪”,公安机关从其作为玩具出售的枪状物中起获43支,经鉴定均为以弹簧为动力转化为压缩气体发射球形弹丸,个中有18支符合枪支标准。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审查机关认为,对赵某某、朱某某夫妇在集贸市场内发卖“玩具枪”的行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不雅观上明知出售的物品系枪支并具有造孽买卖枪支的故意,故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该案的处理,正是从主不雅观明知方面作了准确判断,表示了主客不雅观雷同一原则的基本哀求。
此外,对行为人的动机目的、违法所得的考量,紧张考虑以牟利或者履行其他违法犯罪为目的,造孽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枪支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相反,对付以收藏、娱乐为目的,造孽购买、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较低且不属于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的枪支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该依法从宽惩罚;如果行为人系初犯,确有悔改表现,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惩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造孽持有枪支罪依法从宽惩罚。对行为人是否规避调查的考量,紧张考虑行为人是否采取伪装、隐蔽等故意规避有关部门调查的办法履行上述涉枪违法犯罪的行为。
须要把稳的是,在《批复》起草过程中,对付是否应该明确“枪口比动能较低”的详细数值,存在不同认识。经慎重研究认为,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的案件情形非常繁芜,在决定是否深究刑事任务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须要考虑枪口比动能这一主要成分,但更须根据案件情形综合考量。在此背景下,如对“枪口比动能较低”的详细数值作出规定,恐会导致对详细案件的处理陷入“一刀切”的困境,不符合《批复》所确立的综合考量精神。例如,涉案枪支的枪口比动能虽然较低,但是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社会危害性大,如受制于“枪口比动能较低”的详细数值,可能难以依法重办;相反,涉案枪支的枪口比动能虽然达到一定数值,比如达到11焦耳/平方厘米,但综合考虑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场等成分,综合评估认为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若受制于“枪口比动能较低”的详细数值,可能涌现处理过苛、惩罚过严的问题。基于上述考虑,《批复》终极未对“枪口比动能较低”的详细数值作出明确,法律实践中,应该根据案件详细情形,在综合考虑其他干系情节的根本上,妥当把握“枪口比动能较低”的认定。
顺带提及的是,法律实践中对付涉“火柴枪”等其他致伤力较低的枪支的案件的处理,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鉴于干系问题尚待进一步总结法律履历,《批复》未作明确规定。但是,处理详细案件时,可以根据《批复》的精神,在决定是否深究刑事任务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不雅观雷同一,实现罪过刑相适应。
(二)对付造孽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定罪量刑
《批复》规定:“对付造孽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深究刑事任务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该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场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向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过刑相适应。”据此,对付造孽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也要避免唯数量论,而应该根据案件情形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妥当决定是否深究刑事任务以及如何裁量刑罚,确保罪过刑相适应。
除气枪铅弹外,用其他金属加工的气子弹与气枪铅弹可能具有大致相称的致伤力。因此,为避免法律实践中对“气枪铅弹”作机器把握,《批复》明确气枪铅弹是指“用铅、铅合金或者其他金属加工的气子弹”。
最高公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