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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网络安全法》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该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该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应该对举报人的干系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柄。第四十九条网络运营者应该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办法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的监督检讨,应该予以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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